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中的咨询、评议、评审、指导和监督作用,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,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等有关条款规定,结合学科的实际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宗旨:为规范、管理、指导和推进本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建设、管理工作,特设立浙江省光场调控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实验室建设的大计、评估本实验室的研究与管理工作、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决策咨询机构。
第二章 学术委员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科组成将涵盖光学、材料、信息及相关学科领域,并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协调组织能力,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科所属学院聘任,报科技厅备案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,任期为5年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不超过15人,人员构成实行3个三分之一原则。即,本单位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,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,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浙江省光场调控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-3人。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,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。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。实验室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,在必要时提请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。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需要形成决议时,在发扬民主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,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为有效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秘书长协同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、落实,并报告落实情况。
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,完成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。
第四章 工作职责
第十二条 浙江省光场调控技术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:
(1)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;
(2)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;
(3)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;
(4)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;
(5)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;
(6)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;
(7)通过讲学、短期工作、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;
(8)审议其他提交的学术事项;
(9)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